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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虹鳟冒充挪威三文鱼”被重罚,电商平台治理虚假宣传再获司法背书

浏览数量: 110     作者: 本站编辑     发布时间: 2026-03-20      来源: 海鲜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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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7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2023年至2025年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,其中虹鳟鱼假称为“挪威进口三文鱼”被罚10万的案例引发关注。


据通报,2023年至2025年该院共审理相关案件2061件,标签标识不规范、虚假宣传等是主要涉诉问题,老年人相关纠纷呈上升趋势。



基本案情


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,某管理公司在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,销售标注为“挪威进口三文鱼”的商品,后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,反映该商品实际为虹鳟鱼而非三文鱼。


该电商平台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检,检测报告显示,该商品鱼种为虹鳟。依照平台相关规则,该电商平台认定该网店销售材质不符的食品,作出下架违规商品,并扣除该管理公司违约金10万元的处罚


该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,诉至法院。其主张依据相关标准,虹鳟鱼亦属三文鱼范畴,自身行为不构成材质不符,请求法院判令电商平台返还扣除的10万元违约金。


裁判观点


法院认为,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,“挪威三文鱼”通常指代进口的大西洋鲑鱼,而虹鳟鱼在市场价值、口感、品质等方面与大西洋鲑鱼存在明显差异,难以被普通消费者接受为“挪威三文鱼”。


该管理公司的销售行为已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,造成了消费者的认知混淆,因此,构成“实物与宣传材质不符”。


法院指出,电商平台依据检测报告、客诉记录等证据,认定该管理公司违规,并按照平台规则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处罚,符合双方合同约定,且未超出合理范围,故不构成违约,故判决驳回该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
典型意义


平台企业强化内部治理,对推动网络消费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本案明确了平台规则的合同约束力,认可平台基于检测报告,客诉记录等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正当性,强调商家应依法履行其对消费者应尽的真实、全面告知义务


本案对于引导电商平台依法依规治理虚假宣传行为,促进网络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,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,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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